威斯尼斯wns888入口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2 08:34:46

 

 

 

 

鲁美院字〔2017〕101号

 

 

威斯尼斯wns888入口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 取消其处分期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的资格;

(二)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再次违纪者;

(四)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六)作伪证或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审理工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四)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毕业年级学生,根据个人表现,可适当缩短察看期;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解除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十一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 违反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未经院、基层教学单位审批,擅自组织、参与团体活动或以社团名义开展群体性活动,视其情节和影响,对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的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行为,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损坏公私财物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其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未经批准,在院内设摊、摆卖或从事其它商业活动、参加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对肇事者、策划者、打架者及参与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依据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四) 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 偷窃公私财物者,依据数额大小、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 冒领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依据数额大小,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抢夺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酗酒,寻衅滋事,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窥视、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 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及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乱写、乱画、收听、观看、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及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乱写、勾画非法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 传播、复制、出租、出售非法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等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一学期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或累计旷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或累计旷课25-3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或累计旷课33-50学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的,每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印章和在综合测评、“评优”、申请资助或其它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者;

(二)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者;

(三) 不按指定的考场座位号入座者;

(四)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者;

(五) 考试中左顾右盼者;

(六) 在桌、凳、墙等考场内物体上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七)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者;

(八) 作弊未遂者;

(九) 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 利用通讯工具、有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作弊者;

(二) 旁窥、交谈、互打暗号和手势者;

(三) 接传纸条和交换试卷者;

(四) 抄袭书籍、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

(五) 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者;

(六) 考试期间撕毁试卷、带出试卷或者在试卷上做标记者;

(七) 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

(八) 有其它做弊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公寓相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 男生(住宿生、走读生)和女生(住宿生、走读生)禁止出入异性住宿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旷寝4-6晚将给予警告处分,旷寝7-9晚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寝10晚以上者视情节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勤过程中,使用指纹膜考勤及利用其替他人考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住宿生严禁以任何理由私自留他人住宿,未经同意擅留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禁男女混住,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宿舍楼范围内严禁饲养宠物,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本细则未涵盖的公寓违纪行为,按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力设施、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 携带或在寝室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存放、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违规电热器及酒精炉、液化石油器具、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各类用品,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园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基层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基层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报主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讨论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三)对有全院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基层教学单位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在基层教学单位研究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2个工作日内,学生或其代理人不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基层教学单位填写《威斯尼斯wns888入口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意见书》(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代理人的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填写《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

(五)送交人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收,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收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六)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或已离校的,而其家长或监护人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送达办法参照第(五)款;其家长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院宣传栏、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一般期限为12个月,到期视为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不是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学生纪律处分意见书、解除处分材料、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四十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威斯尼斯wns888入口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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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日